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房山區周口店鎮黃院村村民老孟申請鎮政府公開村裡近3000畝土地被租給金隅公司開礦的事兒。在遭到拒絕後將鎮政府訴至法院,房山法院判決老孟勝訴。當鎮政府將土地使用協議公開後,老孟等292名村民認為協議內容侵害了村民權益,又起訴鎮政府要求將土地恢複原狀。
  記者今日獲悉,在兩審敗訴後,今年6月16日,市高院已經受理村民對該案的再審申請。
  政府租地 申請信息公開遭到政府拒絕
  54歲的老孟是本市房山區周口店鎮黃院村村民。2012年1月6日,房山區與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非煤礦山資源整合項目協議書》,周口店鎮負責人與北京金隅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簽署了《土地使用協議書》。
  據瞭解,當時這項協議的簽署在首都之窗網站上還進行了報道。北京金隅礦業將採用國際最先進技術,安全、有序、科學地對房山區的礦區實施開采和經營。
  協議簽訂後的當年5月,金隅集團收購了黃院村的部分山地進行開采,但村委會未對村民告知,面積、用途、補償標準也沒有公告,村民曾自發組織起來阻止金隅公司生產。
  老孟等人要求,將周口店鎮政府與金隅公司簽訂的協議對外公開。
  2013年1月20日,周口店鎮政府對老孟申請信息公開做出了答覆,稱鎮政府受理申請後,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規定,以書面形式向金隅公司征求是否同意公開該協議,金隅公司復函表示不同意,因此鎮政府決定不公開該協議書內容。
  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法院支持
  老孟將鎮政府訴至房山法院,稱他申請公開的協議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參與,鎮政府應當重點公開。此外,他申請公開的協議涉及的土地涉嫌違法用地,未履行法定的審批程序,履行公開職責後不存在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情形。他請求法院撤銷鎮政府所做出的行政答覆並公開相關信息。
  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為,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因此,行政機關對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具有進行審查的法定職權,並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周口店鎮政府提出老孟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但沒有證據證明在做出拒絕公開的答覆時進行了審查。在不做審查的情況下徑行征求第三方金隅公司意見,並以該公司不同意作為信息不予公開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據。
  2013年5月13日,房山法院判決撤銷鎮政府所做出的相關答覆,責令鎮政府對老孟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重新做出處理。
  村民索賠 認為租地侵權要求恢複原狀
  宣判後,鎮政府隨即公開了《土地使用協議書》。
  看到協議書後,老孟等292名村民將房山區周口店鎮黃院村村民委員會、該村經聯社、周口店鎮政府以及金隅公司一併訴至法院。
  村民們訴稱,《土地使用協議書》約定金隅公司以支付土地使用費的方式使用周口店鎮政府所有的6000畝土地,其中包括黃院村2835.2畝土地。
  協議約定使用期限不少於20年,土地使用費每年每畝2000元。但是上述土地出租並沒有經過村民會議民主決策。
  由於程序信息不透明,造成村民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村民要求法院判定相關協議無效並將2835.2畝土地恢複原狀。
  法院一審認為,292名村民所訴事項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二審法院維持了該裁定。此後,村民們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訴。
  2014年6月16日,市高院向村民們下發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表示已經對此案立案審查。
  相關背景
  房山區環保局發佈的環評信息顯示,金隅礦業礦山資源開發工程建設內容包括石灰石礦山開采、剝離、破碎後的石灰石碎石儲存等。運營期礦山開采水泥用石灰岩400萬噸/年,廢石剝離量600萬噸/年,建設項目總投資 2.3464億元。
  金隅礦業的石灰岩項目所占用的土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用地。村民委托律師張鵬飛表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金隅礦業的採礦許可證顯示,其擁有的採礦權有效期從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
  文/記者王巍  (原標題:土地被租 村民告鎮政府 房山周口店鎮政府將土地租給金隅公司採礦 村民要求信息公開勝訴 再訴要求恢復土地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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