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 劉志月
  “在中國行政法中,行政執法活動‘可接受度’較低,是一個不爭的社會現實,當前日益激化的‘官民’矛盾就是這一現實最為顯白的註腳。”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王學輝認為。
  王學輝教授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與公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上做此表示的。4月12日,本次學術研討會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召開,來自於全國各地共計42所高校和研究機構的82位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學者參會。王學輝向大會提交了題為《邁向可接受性的中國行政法》學術研究成果。
  在王學輝看來,中國行政法律體系中存在一大批“惡法”,是導致行政執法活動“可接受度”較低的真正根源所在。
  王學輝分析說,目前,我國行政法中的“惡法”主要有四種形式:滯後性惡法、混亂性惡法、藏私性惡法和脫節性惡法。
  我國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與《基金會管理條例》採取了“雙重準入體制”,即一個社會團體和基金會要想成功登記成為合法主體,不僅需要登記機關的許可,還必須找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最終導致“找到業務主管單位”成了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發展很難邁過去的一個隱形門檻。
  在我國,某些法律法規彼此之間無法有效銜接或存在嚴重衝突,導致法律實施陷入困境。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80餘部法律、法規、規章涉及對政府信息公開範圍、對象的調整,這些“法出多門”的規定彼此之間概念不同、標準各異、交叉重合,難以有效些協調,實施難度大。
  王學輝教授指出,在我國,還有很多立法存在政府部門“藏私性”立法亂作為、不作為。
  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礦產資源法》,國務院地礦部門將礦泉水列為礦產資源,規定礦泉水的開發利用需要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並征收使用費;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水資源保護法》後,水利部門又據此將礦泉水的開發納入地下水資源保護的範疇,進行費用徵管。
  “由於《郵政法》是郵政部門主導制定的,所以其中規定郵政局丟失了平信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由於《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是原鐵道部制定的,所以旅客在列車上因為鐵路方面責任死亡,只可獲得4萬元賠償……”王學輝指出,這些都是某些部門濫用立法權間接謀取部門不當私利的表現。
  “新時代,中國行政法治的工作重點是提高行政執法的可接受性,未來應從學理上重點關註‘便宜原則’功能定位,從實踐上探索其啟動條件和適用限制等問題。”王學輝建議,行政執法部門可通過人性化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活動的可接受性。(完)
  法制網武漢4月13日電  (原標題:兩個部門管礦泉水開發以收費 郵政局丟平信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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